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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

2022-06-03 11:45| 发布者: 苏婉蓉| 查看: 42100| 评论: 0|来自: 证券时报   阅读量:6637   

摘要:股东大贵族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赛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股东大贵族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赛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股东为大贵族投资有限公司,,

转让方拟转让的股份总数为410万股,占赛诺医疗总股本的1.00%,

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为4.76元/股,为6月2日收盘价6.35元/股的74.96%,为发出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科创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88元/股的81.00%,

本次询价转让为非公开转让,不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受让方通过询价方式转让转让股份,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为具有相应定价权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

一,转让涉及的股东情况

转让方的名称,数量及持股比例

转让方委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赛诺医疗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询价转让。截至5月31日,本次发行前转让方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如下:

转让方是否为赛诺医疗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

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方大贵族投资有限公司不是赛诺医疗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是赛诺医疗持股5%以上的股东。

转让方关于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情形的声明。

转让方声明其持有的股份已解除限售,权属清晰转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关于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转让方不是赛诺医疗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窗口期

二。本询价转让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询价转让的基本信息

本次询价转让股份数量为4,100,000股,占总股本的1.00%,均为自身资金需求。

确定该转让底价和转让价格的原则和方法。

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为4.76元/股,不低于发出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赛诺医疗股份交易均价的70%。

本次询价申购报价结束后,中信证券将对有效申购进行累计统计,依次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转让价格。

具体做法是:

1.本次询价转让的有效认购股份数量超过本次询价转让股份数量上限的,确定询价转让价格,认购对象和配售股份数量的原则如下:

认购价格优先级:按照申报价格从高到低排序累加,

认购数量优先级:申报价格相同,认购数量由高到低排序累加,

优先考虑收到认购报价表的时间:申报价格与认购数量相同的,根据认购报价表传真至指定传真机或专人送达时间, 并且对时间较早的有效认购进行排序,自始至终累加,并给予优先配售。

当所有有效股份总数首次等于或超过4,100,000股时,累计有效申购的最低申购价格为本次询价的转让价格。

2.若询价对象累计认购的有效股份总数不足410万股,则将所有有效认购中的最低报价确定为本次询价的转让价格。

受托组织本次询价转让的证券公司为中信证券。

部门:中信证券股权资本市场部

参与转让的投资者情况

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为具有相应定价权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包括:

1.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对科技创新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要求的机构投资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2.除前款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外,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完成注册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相关风险提示

存在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赛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披露后,转让方出现突发情况,导致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而影响转让计划实施的风险。

本询价转让计划可能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中止的风险。

四。在线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赛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询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赛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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