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 企业 查看内容

附调整后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大病保险名单

2021-12-28 03:15| 发布者: 李陈默| 查看: 42100| 评论: 0|来自: 东方网   阅读量:7186   

摘要:日前,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保险公司总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名单的公告》,新名单包括14家人身险公司和12家财产险公司。 据银保监会网站显示,2019年2月,银保监会也曾调整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名单,包括17家人...

日前,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保险公司总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名单的公告》,新名单包括14家人身险公司和12家财产险公司。

附调整后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大病保险名单

据银保监会网站显示,2019年2月,银保监会也曾调整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名单,包括17家人身险公司和15家财产险公司相比之下,此次共有民生人寿,农银人寿,和谐健康,平安财险,华安财险,中银保险等6家机构被调出,无新增保险机构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强监管,与银保监局上下联动,不断完善管理机制继续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新增承办主体,进一步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公司移除出名单,切实把好入口关,推动大病保险制度平稳有序运行

所谓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办法明确,重大疾病保险支付范围为:名参保人员住院医疗总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以外的全部自付费用,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的自付费用;无第三方责任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和无商业保险理赔的交通事故保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并按比例排除后应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视同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剩余保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重大疾病保险支付范围;门诊(含普通门诊,特殊门诊)自付费用,自付费用部分单线支付药品等未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的医疗费用暂不纳入重大疾病保险支付范围。

2021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将2013年印发的《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16年印发的大病保险五项制度进行了整合,形成了一个监管制度。。

《办法》对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业务的退出机制也作出了相应安排根据《办法》,保险公司退出大病保险项目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助政府相关部门选择其他列入大病保险名单的保险公司予以代管退出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平稳过渡的原则,配合新承办的保险公司做好材料,信息移交,保费结算,服务对接等工作,形成记录或报告,并经相关各方签署确认

附调整后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大病保险名单:

一,人身险公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财产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热点搜索版权声明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分享至:
| 收藏

观察家网©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