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数字金融安全稳定,促进数字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数字经济发展核心力量,日前,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发布《数字金融法治发展报告》。
《报告》总结了我国数字金融立法实践,司法实践,执法实践,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理论研究等数字金融法治发展实践,归纳出我国数字金融法治发展历程,展现我国数字金融行业发展的基本现状。
在立法方面,《报告》搜集我国目前涉及数字金融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并分析现有立法的不足之处。对于目前银行的数字化转型,光大银行副行长杨冰冰认为,五年前,人们常说“科技引领”,但当时科技还难以引领行业发展,更多的是作为实现效率提升的工具。在这一轮转型中,科技有机会引领,但科技的变化并不代表转型的根本变化,而是业务的变化才是根本变化。
在司法层面,《报告》围绕民商事和刑事两个核心领域,搜集国内数字金融司法裁判典型案例,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在执法层面,《报告》主要聚焦于数字金融监管方面,展示当前我国数字金融行业的监管体制构造,以及监管的执法实践现状,分析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层面,《报告》详细分析了相较于传统金融,数字金融领域中消费者权益可能遭受侵害的独特情形,并结合数字金融的特性,为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言献策。
在理论研究方面,《报告》归纳出目前我国学界在数字金融这一领域的研究热点,并着重从理论上围绕数字金融的本质展开探讨。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基础上,《报告》通过对我国现实需求以及域外经验进行研究,就我国未来的数字金融法治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结合我国数字金融法治发展实践,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观点。
首先,《报告》对数字金融概念进行了较为全面,科学界定,指出数字金融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金融包含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
其次,《报告》指出,数字金融的概念明确了数字金融以互联网金融为核心,但是互联网金融只是数字金融的组成部分在互联网金融之外,数据也是数字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报告》分析了探讨数据法治在数字金融法治发展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也关注在数据要素驱动的数字金融市场中,数字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保护问题
再次,《报告》明确了金融创新与法治的关系一方面,法律可以有效消解创新带来的风险,金融创新应当依法依规创新,而不能跳脱出法律的框架,另一方面,科学合理的金融监管模式是重要的金融创新推动力,而非金融创新的绊脚石,国家可以通过设定的创新的监管方式促进金融创新,以保障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同步推进,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最后,《报告》强调,数字金融活动中的各方主体的守法也是数字金融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金融经营者的依法依规经营以及数字金融消费者的依法依规消费,是保障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数字金融市场稳健发展的重要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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